投标管理制度体系5篇

投标管理制度体系5篇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1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中各参与部门及人员在各环节中的职责,减少失误,加强公司投标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标管理制度体系5篇,供大家参考。

投标管理制度体系5篇

篇一: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中各参与部门及人员在各环节中的职责,减少失误,加强公司投标中标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投标工作必须遵守《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标准、规范、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1、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的由投标主管领导主要负责的投标管理体制和公司市场营销部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运行机制;凡与公司相关的投标项目,其与投标相关的管理工作均由市场营销部统一归口管理,计财管理部全程督办。

 2、公司成立投标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公司所属投标项目的投标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协助集团各营销公司研究制定重大或重要项目攻关方案和投标策略,并由项目营销公司负责实施。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计财管理部及技术运营部 2位副总为副组长,市场营销部主管领导为执行组长,其他各参标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3、市场营销部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投标工作履行归口管理和协调、服务; (2)负责对投标前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 (3)负责与集团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保持正常、友好的业务联络关系; (4)负责组织投标项目的投标工作:编制公司投标工作计划,召开与投标有关的专项会议,负责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及附录文件的编制以及投标文件的总成、评审、封标及投标工作;

 4、其他部门的职责

 (1)财务部 负责办理投标保函、信贷证明、银行查证授权书、履约保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社保及纳税证明,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及与财务相关的资料;负责财务方案的编制。

 (2)技术运营部 负责投标项目技术方案编写及优化方案建议;负责投标现场的

 2技术支持、演示等工作;负责投资类项目的运营成本核定工作。

 (3)采购部 负责提供设备、仪器仪表的成本价。

 (4)计财管理部 负责提供公司项目预算造价成本,编制标书商务部分(不含投标函及附录部分);负责督查投标各进度节点工作。

 (5)总经理 负责与营销公司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商定最终的投标报价。

 第三章 信息管理

 1、市场营销部为公司投标所需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整理、评审、申报、建档、跟踪和反馈等工作。市场营销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2、建立公司内部信息交流制度,市场营销部以信息通报的形式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部门提供项目跟踪与投标的信息,即:每月初将项目跟踪情况和当月拟投标项目情况,将准备(正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项目和已投标项目的开标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鼓励各部门或个人积极提供项目信息。对获取的拟投标的有效项目信息,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根据总经理批复意见再向集团申报,落实项目最终跟踪人员及所需集团资源。

 第四章 投标管理

 1、投标可采取公司独立投标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合作)投标等多种方式。

 2、是否参与项目的投标由公司决定。

 3、市场营销部负责跟踪、组织项目的投标,并实行投标(资审)文件编制责任人制。

 (1)凡公司决定参与投标的项目,从购买招标文件、踏看现场起至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全过程实行责任人制。每个投标项目组织一个由责任人负责的编标小组,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2)责任人的选定,由公司参标各部门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推荐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

 (3)编标小组人员的确定,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型、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由市场营销部领导与各参标部门责任人协商确定编标小组组成人数和具体编标人员名单。

 4、投标项目评审 ,公司投标的每一个项目在投标文件形成前必须对初步编制的

 3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听取有关领导、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投标策略,最终形成正式的投标文件。

 4第五章 投标管理流程图、部门工作任务及表格

 一、投标管理流程图 投标管理流程图、部门工作任务及表格

 一、投标管理流程图 部门 总经理 计财管理部 采购部 营销公司 市场营销部 技术运营部 财务部 编号 A B C D E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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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前期运作购买招标文件报名资格预审组织投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初稿投标文件初审定价 核价 报价 密封标书 定稿 开标 投标总结 投标文件质疑建设运营移交方案(含投资类项目运营成本)

 财务方案 商务部分

 5二、部门工作任务 流程名称:

 投标流程

 节点 编号 节点名称 工作任务 C1 项目前期运作 1.前期运作的项目需按集团营销制度流程在集团 PPP 中心或营销管理部(非投资项目)进行登记。

 2.营销公司应提请集团 PPP 中心或营销管理部(非投资项目)对拟运作项目进行资金状况、盈利情况等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项目可进行下一阶段运作。

 D2 报名与 资格审查 1.报名与资格预审材料由市场营销部牵头,营销公司协助完成。

 2.报名时应充分考虑所报的项目经理的业绩与投标项目的符合性以及其它项目的协调性,由市场营销部提请总经理决定所报的项目经理。

 3.报名材料在市场营销部进行存档(电子版),并填写预审资料主要情况登记表与招标公告一并存档。

 C3 购买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购回后,营销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提交给市场营销部,并由市场营销部将招标文件发送至投标小组各成员。

 2.原件留存在市场营销部保存。

 B4 D4 E4 组织投标文件编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总体上由投标执行组长牵头负责。

 2.计财管理部负责商务部分的编制;市场营销部负责投标函及附录部分和整体标书的汇编;技术运营部负责建设运营移交方案的编制;财务部负责财务方案的编制。

 D5 投标文件质疑 1.各参标人员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内书面提出质疑内容统一提交给市场营销部部长。

 2.由市场营销部主管领导主持质疑会确定质疑内容,质疑内容应存档。

 3.不放过任何疑问和细节,慎之又慎,细之又细。

 4.市场营销部部长负责质疑文件的收发工作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

 D6 投标文件初稿 1.各标书编制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编标文件的部门内审工作,编制文件应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过严格审查不需要再作较大修改的文件,然后将各自内审完成的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及内部审批单发送给市场营销部部长,进行汇编初审。

 D7 投标文件初审 1.市场营销部汇编好投标文件后,形成投标文件初稿,由市场营销部内部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2.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初稿,再由市场营销部组织各参标部门及相关人员召开投标文件评审会议,形成除报价未定以外的投标文件终稿。

 B8 C8 A8 核价 报价 定价 1.计财管理部根据技术文件、设备仪器仪表、投资类项目运营成本的报价,进行项目成本组价、核价,核价完成后由市场营销部牵头组织召开核价评审专题会议,参会人员包含下列人员:公司投标小组各成员、营销人员、核价人员,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人员参加。

 2.报价组各成员可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不放过任何疑问和细节。

 3.营销人员应提交准确、全面的与投标项目相关的已有信息。

 4.成本核价会议后,营销人员根据自身了解的项目信息及项目核价成本,单独向水务公司总经理提出自己的报价建议,水务公司总经理综合考虑确定最终报价,并指定专人进行商务报价的最终组价,并形成最终报价文件。(注:该阶段应该进行严格保密,原则上知道最终报价的人员为总经理、营销人员及商务报价专人共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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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节点编号 节点名称 工作任务 D9 定稿 1.根据项目需要由市场营销部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召开标前会议,参加标前会议的人员:投标小组成员、营销人员、投标文件编制人(最终报价不在会上讨论)。

 2.开标前一日晚上 6 点钟以前应装订完毕,装订前应由市场营销部、营销人员再次进行审查确认定稿。

 D10 密封标书 1.投标文件密封前由市场营销部、营销人员填写《投标流程关键点最终检查确认表》并签字认可,确定无遗漏问题后进行密封,密封由市场营销部主管领导指派的专人负责。

 C11 开标 市场营销部应提前一天以短信或微信的形式通知并告知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应准备的文件资料和承担的工作任务。

 2.由营销人员提前协调预约投标文件盖章及开标用车事宜。

 3.按照《投标流程关键点检查明细表》中,应携带证件、业绩等的要求由市场营销部参与开标人员将材料准备齐全,由市场营销部部长或其指派人按《投标流程关键点检查明细表》中关于应携带证件、业绩等的要求进行检查确认。携带证书及相关材料,资料准备工作按照宁多勿少的原则。

 4.参与开标人员应至少提前 30 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决不能延误。

 5.市场营销部参与开标人员应详细记录开标相关信息。

 D12 投标总结 1.投标活动结束后 3 日内市场营销部应将投标项目的开标信息进行整理、加工、汇总进行备存,同时递交总经理一份。

 2.市场营销部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建立项目档案。

 3.市场营销部负责总结投标项目成功与失败的原因并形成投标总结报告。

 4.每年度末将本年的所有开标项目情况汇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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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表格 表 1-1三、表格 表 1-1 资格预审资料审核记录表(市场营销部用表,具体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资格预审资料审核记录表(市场营销部用表,具体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工程名称:

 时间:年月日 序号 评审事项 评审标准 初审人 复核人 是(√)否(×)

 是 (√)否(×)1 营业执照 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 是否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②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省外企业施工登记证或省外企业查询结果所在页打印件(仅省外企业)

 省外企业是否具备施工登记证或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省外入建筑业企业查询结果所在页打印件

  5 信誉 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6 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给水排水工程专业或者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 是否分别提供并具有土建施工员及设备安装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安全员 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C证

  质量员 是否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养老保险证明 是否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近 9 个月(201年月~201 年月201年月~201 年月)期间任一连续 6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在建项目情况 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应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

  人员配备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单位名称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

  省外企业证书真实性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其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

  其他 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补充

 8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帐时间等是否符合第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规定

  8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 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投标人提供的原件是否齐全;投标人提供的原件缺少一个即为不合格投标人

  9 其他 投标人没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资格评审规定的情况

  审核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初审人:

  复核人:

 9表 1-2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市场营销部用表,具体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表 1-2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市场营销部用表,具体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时间:年月日 序号 评审因素 初审人 复核人 是(√)否(×)

 是(√)

 否(×)1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3 入湘施工登记证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查询结果所在页打印件(仅省外企业)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中省外入湘建筑业企业查询结果所在页打印件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4 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5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6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环保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环保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

篇二: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主讲:

 :

 唐智宏唐智宏一、国家和省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及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三、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制度

  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以《和各配套规章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和各配套规章政策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面包括国家和省两个层面一从国家层面看分三个层次一从国家层面看分三个层次1 1、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会议通过会议通过20002000年年1 1月月1 1日实施2 2、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出台的规章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为核心以为核心以《《湖南省实施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办法办法》》 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日实施               》》》》》》》》等等。等等。

  3 3、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国办发、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国办发[2004]56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发布的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从省里层面看分两个层次二从省里层面看分两个层次1 1、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实施湖南省实施〈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2 2、重要的政策性文件、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湘政办发湘政办发[2002]52[2002]52号文件号文件《标工作的通知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湘政办发[2007]5[2007]5号文件号文件《投标活动的意见投标活动的意见》》省计委湘计招省计委湘计招[2002]186[2002]186号省计委湘计招省计委湘计招[2002]416[2002]416号省计委湘计招省计委湘计招[2002]417[2002]417号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省建设厅省建设厅497497号号《《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56号文件《《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等。等。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国家计委、国家计委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2002年年1 1月〉办法办法》月1 1日施行日施行》20012001年年1111月月3030日省人日省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  号《号《号《《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 》等。等。( () )

   1 1、  2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3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  4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 5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  6 6、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 7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均不溯及以往特别规定的除外。

   一一“ 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件和要求。“三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做到一视同仁。到一视同仁。  二二““诚信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 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等都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得规避招规定的不得规避招

   包括如下五方面包括如下五方面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标事项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  1 1、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2 2、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和单项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符合上述招标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 1 1、招标事项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门进行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招标活动。2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适用范围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涉及国则上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招标事项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邀请招标理论上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邀请招标理论上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少于3 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参加投标竞争。两种方式的区别两种方式的区别  A A、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 B B、选择的范围不同  C C、竞争的范围不同  D D、公开的程度不同  E E、时间和费用不同。家向其发出投标邀标书邀请他们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的程度不同、时间和费用不同。

   3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委托招标指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两种组织形式。  自行招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自行招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标事宜。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评标的能...

篇三: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可以分为:

 (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等。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1 年第 89 号)。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4 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7 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 56 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

 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另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 号)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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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三实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研读了中央、区、市、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对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查摆和剖析,找出了自身存在的诸多差距和不足,理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明确了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学习深度广度不够。学习上存在形式主义,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强,在抽时间和挤时间学习上还不够自觉,致使自己的学习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些欠缺。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客观上强调工作忙、压力大和事务多,有时不耐心、不耐烦、不耐久,实则是缺乏学习的钻劲和恒心。学用结合的关系处理的不够好,写文章、搞材料有时上网拼凑,求全求美求好看,结合本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实质内容少,实用性不强。比如,每天对各级各类报纸很少及时去阅读。因而,使自己的知识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工作标准不高,唱功好,做功差,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二是服务不深入不主动。工作上有时习惯于按部就班,习惯于常规思维,习惯于凭

 老观念想新问题,在统筹全局、分工协作、围绕中心、协调方方面面上还不够好。存在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参谋和助手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比如,到乡镇、部门、企业了解情况,有时浮皮潦草,不够全面系统。与基层群众谈心交流少,没有真正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一线情况,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不全不深,“书到用时方恨少”,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工作执行力不强。日常工作中与办公室同志谈心谈话少,对干部思想状态了解不深,疏于管理。办公室虽然制定出台了公文办理、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但执行的意识不强,有时流于形式。比如,办公场所禁止吸烟,这一点我没有严格执行,有时还在办公室吸烟。

 四是工作创新力不高。有时工作上习惯于照猫画虎,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和患得患失心理,导致工作上不能完全放开手脚、甩开膀子去干,缺少一种敢于负责的担当和气魄。比如,做协调工作,有时真成了“传话筒”和“二传手”,只传达领导交办的事项,缺乏与有关领导和同志共同商讨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中,有时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一线调研不多,针对性不强,有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调研,多了一些“官气”、少了一些“士气”。往往是听汇报的多,直接倾听群众意见的少;了解面上情况多,发现深层次问题少。比如,对县委提出的用三分之一时间下基层搞调研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做到。即使下基层,有时也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让看什么看什么,让听什么听什么。在基层帮扶工作上,有时只注重出谋划策,抓落实、抓具体的少,对群众身边的一些小事情、小问题关心少、关注不够。

 六是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自认为在办公室工作多年,已经能够胜任工作,有自满情绪,缺乏俯下身子、虚心请教、不耻下问的态度。对待新问题、新情况,习惯于根据简单经验提出解决办法,创新不足,主观上存在满足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

 七是对工作细节重视不够。作为办公室负责人,存在抓大放小,不能做到知上、知下、知左、知右、知里、知外,有时在一些小的问题上、细节上没有做好,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偏差。

 八是工作效率不是很高。面对比较繁重的工作任务,工作有时拈轻怕重、拖拉应付、不够认真。存在不推不动、不够主动,推一推动一动、有些被动。比如,文稿材料的撰写,有时东拼西凑、生搬硬套、缺乏深入思考。有时也存在着推诿扯皮现象,不能及时完成,质量也难以保证。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有时跟踪、督导的不够,不能及时协调办理,缺乏应有的紧迫感,缺乏开拓创新精神,致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真反思和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是自己没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重提高自身修养,同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具体应对上没有很好地把握自己,碍于情面随波逐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自身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在处理工作与学习关系方面,把工作当成硬任务,把学习当作软指标,对政治理论学习投入的心思和精力不足,缺乏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乡镇工作比较辛苦,从基层回到机关工作后,产生了松口气的念头,有时不自觉产生了优越感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听惯了来自各方面的赞誉之声,深入基层少,对群众的呼声、疾苦、困难了解不够,没有树立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得自己有时会片面地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就行了,而未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缺乏做好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三)忧患意识不强。只是片面看到了自身工作生活环境的变化,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些缺乏,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敢于冲锋、勇于担当的锐气有所弱化。有做“太平官”的意识,身处领导岗位,求新、求发展意识薄弱,表率作用发挥得不够好,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勤政廉洁意识有所弱化。随着自身经济条件的改善,降低了约束标准,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有些淡化,对奢靡之风的极端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诚然,造成自身存 在问题的原因远不止这些,还有很多,如自身的固化思维方式,缺乏居安思危的深层次思考等。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查摆问题,剖析根源,关键在于“洗澡治病”、解决问题。本人决心从党性原则出发,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一)求真务实 办公室主任作为承上启下、协调全局、沟通内外的重要角色,要立足发展、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以务实的作风和良好的品质做出表率。

 一是增强大局意识。要站在全局高度想问题,立足本职岗位做工作。要注重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及早提出比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二是增强超前意识。要认真研究领会组织意图和领导思路,围绕领导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可靠依据。要广泛搜集资料,研究各乡镇、机关单位的新情况、新经验、新做法,借“他山之石”来攻玉,为领导提出决策预案。因此,在想问题、办事情时,要赶前不赶后,尽可能早半拍、快半拍,提高敏感性,增强主动性。唯其如此,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参谋”才能参在点子上,“助手”才能助到关键处。

 三是增强创新意识。要强化服务理念,做深、做透、做好服务工作;要以协调、配合作为服务的主要手段和方法,做到服务不越位;要围绕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服务,切实通过服务和协调把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解决好,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勤政为民

 办公室既是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执行部门,也是督促落实县委、政府决议的监督部门。破除官僚主义,勤政为民应当做好“四件事”。

 一是善于走进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各项工作能够取得成功的一大法宝。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破解“官僚主义”,依靠的依然是人民群众。工作中,要力戒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老爷”做派,多与群众接触,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养成问计于民的好习惯。

 二是勇于解难事。务实从严,是每个党员干部对待工作的正确态度。要把这种态度

 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去,要戒除贪图淫逸、讲求舒适、怕吃苦、饱食终日、碌碌无为的不良作风,承担起肩上的责任,做到为官一任,作为一方。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尽最大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速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勤俭从政,效率为先。

 四是接受监督。联系群众更要相信群众,加强民主更要多听民声。工作中时时处处应该考虑到群众利益,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工作开展得更有人气和活力。

 (三)艰苦奋斗

 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治治病”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边学边查边整改,对照镜子,深挖思想根源,净化心灵,摒弃享乐主义,坚持艰苦奋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奋发有为的面貌赢取人民群众信任。

 (四)廉洁自律 作为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群众本色不能变,群众情怀不能淡。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净化思想、洗涤灵魂、增强党性、明确航向。在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中追求高雅的生活情趣、锻造健全和谐的心理状态、

篇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试行)

 (试行)

 (2010 年 3 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限制。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符合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确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高效。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为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提供软硬件支持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和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是指实现招标投标流程电子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向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数据验证、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行政监督窗口和通道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得以不合理的技术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所必需的计算机软件应是常用的软件或者由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免费提供的软件。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购买其指定的软件,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为注册用户,获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函,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提交投标文件等操作支付任何费用。

 第九条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

 和业务测试,并通过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运营系统的服务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建立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立统一的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受委托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运营平台所需的资金和人员;

 (三)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测试和业务测试; (四)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媒

 介。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通过网络连接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通过本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信息。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通过网络连接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获取的电子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应当逐级连接并发送信息。

 招标项目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所在地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通过共同的上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招标项目信息发送至项目管辖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格式模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国家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的项目,应当提供符合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模板。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决定进行电子招标的,应当与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签订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协议,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告知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为招标项目建立电子档案,记录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对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招标人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将报名作为参加投标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允许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通知所有下载或者查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在下载或者查阅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页面标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的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标示修改的内容和时间,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下载或者查阅原文件的页面,但不得删除原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通知所有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以醒目方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验证信息予以验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没有相关验证信息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采用便于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方式。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以其他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对投标文件

 进行加密。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后,应当立即向投标人发出确认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得允许任何用户提取或者解密。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拒收,并立即提示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由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自动通知招标人。以其他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投标人应当提交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并以醒目方式标示补充、修改的内容和时间,但不得删除原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投标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招标人或者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五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上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上在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登陆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在线参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的开标室内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主持开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 提示所有在线投标人插入密钥后解密。

 解密完成后,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在专门的开标页面公布从已解密的投标文件中提取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未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参加开标或者未插入密钥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生成开标记录,并在开标页面公布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开标结束后,除投标人声明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上全文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向评标专家库系统提出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由专家库系统根据招标人的申请抽取评标专家,并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应当在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设立的评标室内进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的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评标活动进行监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交易中心的评标室内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自动隐藏有关投标人身份的信息,应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不知道投标文件与投标人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进行评标。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向投标人发出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后,由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反馈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直接与投标人联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进行电子签名或者招标人要求制作纸质评标报告的,应当制作纸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与中标人签订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但中标人要求签订纸质合同的,应当签订纸质合同。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运行应安全、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商业密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九条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制定和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系统用户的身份和授权,有效防范非授权人员接触、修改文件和数据,保证数据电文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应当采用加密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的传输保密性。

 第四十条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制定并实施

 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内部和外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

 第四十一条 运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测试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对下列信息建立完备的记录,并实时备份:

 (一)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制作、加载、生成的文件、报告、通知; (二)系统及系统用户进行的操作,包括操作的内容、时间、操作人员及其授权等。

 上述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可备随时查验。

 第四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在用户首次使用系统前向其提供系统的使用规则,提示使用系统的安全风险及其权利义务,并应指明系统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错误或故障时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制作的下列数据电文形式的文件,应按照《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标文件; (六)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七)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八)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对招标项目进行分类,并按照行业、地方、项目类别等属性对电子招标投标信息进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类别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类招标项目应当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

 》工程类(编码 A)进行编码。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 1 部分:可运输产品》(GB/T 7635.1—2002)和《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 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 (GB/T 7635.2—2002)的代码进行编码。

 第四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系统应当建立行政监督接口,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交...

篇五:投标管理制度体系

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

  30.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物资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材料物资质量,有效控制成本,根据《华润燃气物资供应管理指引》及住建委相关要求,除纳入综合评审的一类物资的年度采购应采用联合招标采购程序,其他物资材料单项采购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以上,宜采用公开招标程序,5 万-50 万元可采用内部邀请招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30.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30.3 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 30.3.1 建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以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成员;工程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采购员。

 30.3.2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管理公司物资、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

 30.3.3 小组成员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30.4 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除纳入综合评审的一类物资的年度采购应采用联合招标采购程序,其他物资材料单项采购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以上,宜采用公开招标程序,5 万-50 万元可采用内部邀请招标程序。

 30.4.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代理办理公司招标公告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0.4.2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招标项目的地点和供货期。

 ●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30.5 资格审查:

 30.5.1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30.5.2 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资格。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组织现场考察。

 30.6 招标文件的编制 30.6.1 招标文件由工程部牵头,公司相关部门等共同拟订。

 30.6.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邀请书(附投标邀请书格式)。

 ● 投标须知:包括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交货期要求,质量标准,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

 ●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 招标技术要求。

 ● 设计图纸。

 ● 投标辅助资料。

 30.6.3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30.6.3.1 招标文件的审查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查结束后经公司总经理并上报住建委批准(公开招标)。

 30.6.3.2 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30.7 开标、评标和中标 30.7.1 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0.7.2 采用公开招标的物资材料及设备,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30.7.3 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物资材料及设备,评标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其他专家组成员组成。由评标委员会对邀请招标的单位的合同总价、质量、承诺、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供货单位。

 30.8 评标 30.8.1 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其他专家组成员组成。

 30.8.2 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0.9 投标文件评审 30.9.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质量、工艺、投标价格、方案、投标人及相关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30.9.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30.10 定标 30.10.1 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住建委领导提交评标报告,推荐 1—3 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1—3 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报公司总经理及住建委审批确定。

 30.10.2 根据总经理及住建委确定的中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11 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工程部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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